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6]1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决定自2006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财政代为偿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313成才工程”,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压力,现将《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鲁财教 [2006]64号)转发到各院部,希望各院部组织参加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到艰苦的基层干事创业。
凡申请参加的毕业生务必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交就业指导中心审查。
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处 20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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