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资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兼顾学生个人利益和学校发展,形成长效的保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以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为主体,以政府和社会帮扶为辅的保障机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资助范围 具有山东经济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资助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生活节俭,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 第四条 资助类别 (一)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向银行提供风险保证金,协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取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他们按时缴纳学费。贷款按《山东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二) 勤工助学。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适当提高劳动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相应报酬,实现自助。勤工助学按《山东经济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三) 临时困难补助。由各院系部负责落实,用于解决学生突发的特殊困难,财务处审核发放,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 济南市人民政府优秀特困生奖学金的评选按照省委高校工委文件执行。 第五条 资助程序 (一)学生经济状况调查。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11月底完成。 (二)学生要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填写调查表;班委会和团支部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写出鉴定意见,并在班级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院系部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其比例为:特困生一般不超过10%,困难生不超过20%。 (四)学生工作处、团委汇总审核,统一建立特困生、困难生档案。 (五)学生工作处和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工作,各院系部具体落实,资助结果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团委备案。 第六条 各种资助应全盘考虑,使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受到相应资助。受助信息纳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接受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4-2005学年起执行。鲁经院政学字[1998]14号、鲁经院政学字[1995]8号和鲁经院政学字[1995]9号文件停止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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