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3.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一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一日起自付利息。
4.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5.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6.提前还贷,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7.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违约学生信息将被及时载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规定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千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三、经济困难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有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
3.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5.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具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有学生家长出具的同意担保的证明;
四、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程序
学生借款一律首先向就读各院、部提出申请。学生的借款申请为一次性申请,申请借款额度为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助学贷款的总额。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就读各院、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各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领取学校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2)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须提供学生家长出具的《学生家长担保承诺书》、由学生本人出具,经村委会、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居委会)核实盖章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2.借款申请初审程序
借款申请初审工作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示。初审工作完成后,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为申请借款学生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贷款学习证明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合同(一式六份),交学生本人回原居住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3.信用社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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